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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举措”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性
发布时间: 2009-04-13 镇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次数: 236 [ ] [打印] [关闭]
 

        2009年4月9日15时,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网友在线交流。张通提出,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下的采购”。

       一是强化依法采购,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丰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衔接,明确规定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除招标投标环节适用《招标投标法》外,其他程序和监督管理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二是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创新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例如,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中引入竞争机制,形成省、市、县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集中采购活动的竞争,打破现有按行政隶属关系、按部门代理业务的垄断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

       三是注重政策实效,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不仅要抓好目前已实施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方面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还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重点研究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办法。

        四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快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集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和管理监督部门电子系统于一体,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管理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操作等。(摘自中国政府采购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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