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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和询价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基本原则: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这一原则在实际执行中很难把握,并且出现了单纯追求低价的现象。只要满足采购需求,片面理解质量和服务相等,谁报价最低谁成交。这种做法虽然简便易行,减少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但容易引起供应商之间恶性价格竞争,带来产品质量差、维修成本高、使用寿命短、售后服务不全面等问题。政府采购推行的“低价优先”是以为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为前提,不能简单等同于“低价成交”。在实际工作中“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比较少见的,镇海区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以科学观的态度理解这一成交原则,用以下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综合评分法,参照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综合评分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综合评审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等因素,以得分最高的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与低价成交不同的是综合评分法可以适当提高价格分的比重,实践操作中货物类采购的价格分在60%至70%为妥。 二、性价比法,参照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性价比法的规定,计算出每个有效响应供应商除价格因素以外技术、服务等得分,除以报价,以商数最高的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注意的是报价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 三、使用成本法,把维修费用和使用寿命折算在报价中,以年平均使用成本最低的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年平均使用成本=(报价+维修总费用)/质保期。这一方法的在合同中应规定暂扣一定数额的维修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退还。 四、品牌折分法,通过专家论证,在采购推荐的品牌中,按品牌市场占有率、知名度和本地区使用率等因子折算分值。这一方法应注意的是不能以推荐品牌的名义排拆潜在供应商,所推荐的品牌也基本要在同一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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